林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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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泉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黑0231刑初48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拜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30日16时20分,被告人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为黑B×××××号已报废摩托车,在××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镇东门东150米左右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后采信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机动车照片,证实被告人醉酒后驾驶的机动车。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受理案件情况。
2.查获经过,证2020年3月30日16时20分,林某某酒后驾驶黑B×××××号已报废摩托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林某某的自然身份信息等情况。
4.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林某某无前科劣迹的事实。
5.呼气酒精检测单,证实经呼气检测,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100.4mg/100ml。
6.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林某某血样提取的过程记录。
7.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林某某无驾驶证的事实。
8.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林某某的所驾驶的摩托车逾期未检,达到报废标准。
9.报废汽车入场证明,证实2020年11月8日,林某某醉酒驾驶的摩托车进入报废厂进行报废拆解。
1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林某某因本次危险驾驶被罚款二千五百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的事实。
三、证人证言
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3月30日,林某某中午在其家吃的饭,喝了一杯散装白酒和一瓶啤酒,下午四点多的时候林某某从我家骑摩托车回家的事实。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证实,2020年3月30日中午在其小舅子于某家吃的饭,其喝了一杯二两半的散装白酒,还喝了一瓶雪花啤酒,11点多钟吃完饭了,在于某家睡了一觉,大约4点多钟醒了,其就骑摩托车待着其妻子于1从于某家出来往××镇走,行驶至××村7组东150米的××村至××镇公路上的时候,就被××派出所的民警当场查获了,当时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是100.4mg/100ml。
五、鉴定意见
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林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84.3mg/100ml。
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照片,证实林某某醉酒驾驶被查获时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无证驾驶已报废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永库
书记员董佳龙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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