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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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吉0102民初6717号

原告:于某,女,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祁森,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09月14日,张某通过智慧乐投线上平台向李丹、赵静等人进行借款,并签订两份《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总金额为30300.00元,自2019年09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采用每月还息付费,到期还本的偿还方式。第2条借款人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其义务,若借款人违反下述任一约定,本平台、出借人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并要求提前收回本协议项下全部应还及应支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逾期违约金)且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相当于借款金额30%的违约金;第3.1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借款人知晓并同意出借人或出借人委托本平台有权将出借人享有的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不特定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催收公司、担保公司等)。该第三方受让债权后依法享有出借人对借款人的相应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取本金、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赔偿金等);第3.2条如发生债权转让,服务方将按照借款人在本平台预留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平台向借款人注册账户发送通知)向借款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出借人信息列表。根据《借款协议》附件《消费循环贷-借款咨询服务协议》,其中约定月综合费用为借款人单笔借款金额3%。;;    
2019年11月14日,达飞云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飞公司”)将智慧乐投收购,智慧乐投对出借人、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均由达飞公司承接。后达飞公司接受出借人委托,将上述借款债权及从属权利转让给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后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原告。    

本院认为,张某与李丹、赵静等人通过网络平台签订的借款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张某收到借款时生效。出借人已经履行了借款义务,张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原告已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取得出借人的权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应及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    
关于还款数额。张某应偿还借款本金303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利息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因借款协议约定利率超过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自2019年09月14日按照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保护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0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09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00元、保全费323.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金荣
书记员    张渴(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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