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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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甘0403刑初158号

公诉机关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白银市。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30日被白银市某某局平川分局罚款2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6日被白银市某某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邢某的供述,证人张某、唐某、陈某的证言,现场及抽血照片,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邢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高世军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燕丽
书记员    李亮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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