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与包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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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内2222刑初46号

公诉机关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包某,捕前住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第一中学北侧平房区。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右中检刑诉[2021]50号

指控事实2021年3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包某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科右中旗巴镇第四小学门前沥青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巴镇老北京××号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由红梅驾驶的×××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依法对被告人包某血液进行乙醇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31.1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
意见被告人包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包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燕翔玲
书记员阿如晗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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