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与杜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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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新02刑终8号

原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男,1985年6月3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0年3月2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梁彩玲,新疆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某及其辩护人关于杜某在被查获时没有拒绝接受检查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虽然证人刘某1、白某的证言证实,上诉人杜某在二人例行检查的过程中有不配合检查的行为,但两名证人描述的上诉人不配合检查的行为就是走来走去,语言过激,其中最严重的行为就是吐了一口唾沫,引发了巡防队员的不满;原审公诉机关出示的视频资料显示,上诉人杜某在到达独山子东检查站接受巡防队员例行检查时,在巡防队员让其不要动的时候挪动了车辆,并未任何逃离、冲卡、躲避检查的行为;独山子区石化大道东公安检查站出具的处警情况证实,独山子区石化大道东公安检查站的执勤巡逻队员在执勤中发现上诉人杜某疑似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随即报警的情况;到案经过证实: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独山子九公里大队接到报警到现场处理时上诉人杜某无反抗行为。综上,可以认定上诉人杜某在被查获时并未拒绝接受检查,上诉人杜某及其辩护人关于此点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2020)新0202刑初40号刑事判决中对杜某的量刑部分。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戈
审判员顾秀伟
审判员依力亚尔乌马尔
法官助理布娃加尔买买提依明
书记员孙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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