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波与被执行人周某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案例690字数 529阅读模式

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黔0525执68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波,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执行人:周某莉,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周某莉除已被额度冻结的银行存款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525民初12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华
审判员邓菲
审判员何祥猛
书记员田鹏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