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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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苏1002刑初15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河北省邯郸市。2020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邵宏生
法官助理徐云晶
书记员陈启琦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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