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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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开设赌场罪

(2021)豫0781刑初172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8年8月4日生于河南省卫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卫辉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被告人潘某某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又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且认罪认罚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所在辖区司法局认为其对居住地社区影响较小,依法对被告人潘某某适用缓刑。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二、已退出的违法所得10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丁凌
代理书记员张晓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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