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孙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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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赌博罪

(2021)辽0191刑初19号

公诉机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沈阳市铁**小蚂蚁秸秆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铁**,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女,200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沈阳市于洪区,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孙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2月至4月间,其二人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其家中,通过拉拢他人参加其二人创建的微信群,并利用“心悦麻将”赌博软件组织微信好友进行聚众赌博并赚取参赌人员服务费,涉案赌资达人民币五十余万元,其二人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四万余元。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于某、孙某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民屯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全国违法人员信息资料库查询单、党籍和组织关系查询单,证明被告人于某、孙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于某、孙某无前科劣迹的事实;被告人于某系中共党员的事实;(2)微信转账和收款记录截图,证明被告人于某、孙某利用微信和参与赌博人员之间进行转账收款的具体情况;(3)扣押清单,证明被告人作案使用的手机三部依法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事实;(4)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现住地址新民屯北三台子村属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
2.证人吴某、金某、蔺某、何某、叶某、付某、王某1、李某1、宋某、李某2、陈某的证言,证明吴某等人在于某和孙某的组织下,在“心悦麻将”赌博软件组织多次进行“吹牛”等方式进行赌博的事实;
3.被告人于某、孙某的供述,证明2020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于某伙同其女友孙某利用“心悦麻将”赌博软件,组织三十余人多次进行赌博,涉案金额五十余万元,被告人于某和孙某共获利四万余元的事实;
4.辨认笔录,证明证人金某等人能够辨认出组织赌博的人系于某、孙某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孙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聚众赌博,非法获利四万余元,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于某、孙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主动上缴非法所得,并能预缴罚金,以及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量刑时均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暂存本院)
被告人孙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暂存本院。)
二、被告人于某、孙某上缴至本院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于某、孙某作案使用的手机三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周骥
人民陪审员佟彬纯
人民陪审员刘颖
法官助理何伟
书记员万龙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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