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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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湘0102民初1404号

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某。
被告:周某某。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30000元至被告账户。被告出具借条的载明:今借到杨某30000元,于2020年8月5日前归还。约定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该笔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转账记录、借条予以证实,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予以支持。因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本院酌情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为标准,自被告逾期之日即2020年8月6日起支持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30000元;
二、被告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杨某逾期还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0年8月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驳回原告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10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江赞成
人民陪审员周泽英
人民陪审员周少燕
书记员尤倩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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