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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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1)辽0104刑初311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职业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和平支行柜员,户籍所在地沈阳市于洪区。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2月3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于莹,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时间从收监羁押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莉
书记员梁美淇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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