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与深圳某某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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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307民初38435号

原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法定代表人过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某,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某某医院(曾用名:深圳某某医院),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采购医疗用品。2019年5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企业对账函》,载明截至2019年4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0478.2元;被告在落款处盖章确认。双方口头约定半年付款期限。后被告因股东变更等原因拒不付款。2020年10月,被告名称由深圳某某医院更名为深圳某某医院。

本院认为,被告盖章确认的《企业对账函》以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销售单》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企业对账函》亦能证明截至2019年4月30日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60478.2元的事实。被告名称变更以及股东变更均不影响原告债权的行使,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0478.2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为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某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478.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047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93元,原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深圳某某医院负担。原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费713.93元。被告深圳某某医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13.9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艾小亮
书记员林涵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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