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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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21)冀0983刑初26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姬某,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渔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黄骅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河北省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到案后,姬某认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酌情对被告人姬某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姬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夏丽萍
法官助理王一然
书记员李昊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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