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范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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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湘1022刑初112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4月3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5日该局对其取保候审;于2021年5月7日宜章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于2021年5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崔某、李某军、李某娟、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并使用自己的银行卡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当庭认罪,退缴所得赃款,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范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预缴纳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
二、被告人范某某所退赃款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曾国萧
法官助理毛宇宏
书记员谢雪梅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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