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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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21)豫1628刑初22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住湖北省云梦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10日到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5月10日经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由湖北省云梦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8日鹿邑县公安局接到鹿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交案件称:2019年12月31日在河南省鹿邑县鸣鹿办事处建业城3、5、7期建设项目内、外墙及地面清包工程承包人程某某拖欠刘二孩等27名劳动者劳动报酬。经调查,被告人程某某从2019年12月份的时候开始拖欠刘二孩等27名劳动者的劳动工资,共计698648元,后被告人程某某与林州金瑞建筑有限公司协商,于2020年7月份开始陆续发放农民工工资,至2020年9月9日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发放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1、宋某、罗某、孙某、顾某、梁某、程某、李某2等人陈述、证人胡某证言、鹿邑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说明、发放工资清单、工资收到确认单及照片、发破案报告、鹿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案卷、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视听资料、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劳动报酬已全部支付,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锋
书记员陈坤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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