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边某1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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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赡养费纠纷

(2021)鲁15民终3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女,192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明超,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边某1,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边某2,女,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某3,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边某3,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张某1于××××年底与被告之父边某6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时,原告有两个子女,即被告边某2,案外人边某5,边某6有四个子女,即案外人边某7、边某8和本案被告边某1、边某3,原告与边某6再婚后又生有两个子女即案外人边某9、边某4。原告再婚时,边某7已经成年,边某817周岁。1995年边某6去世,原告现每月领取遗属补助540元,老年生活补助100元。2013年后,原告家庭的房产被拆迁,共回迁3套房产,2017年10月20日庭审时,原告自称自己居住一套,另两套房产出租,每套月收入租金1100元,自己有三、四十万元的债务;2018年4月27日庭审时,原告又改称其中两套房产已经出卖,卖房款七八十万元在自己手中,已经用于还账,但未能说明欠债的原因、债主及具体还款情况;2020年10月29日庭审时,原告说两套房产已卖,卖房款已分给几个子女,三被告予以否认收到卖房款。

原告曾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3月12日、2020年4月3日因病住院三次,医疗费报销后个人共花费37305.6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每人负担医疗费的六分之一。

审判长丰雷
审判员范晓静
审判员贾琼
法官助理陈普光
书记员肖庆磊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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