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某与赵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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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2021)豫1726民初2477号

原告:辛某,男,199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赵某,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经审理查明,原告辛某与被告赵某合伙承包泌阳县羊册镇变压器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结束并结算后,全部工程款由被告领取。后原告向被告追要其投资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辛某工程款捌仟元整。(小写:8,000元整)。2021年5月1日前结清。赵某2021年1月18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原告辛某与被告赵某之间的口头合伙合同关系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佐证,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合同已经终止,被告应当按照承诺支付原告的投资款8,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九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向原告辛某支付投资款8,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赵某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赵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邢东伟
书记员李海青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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