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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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0)粤0307民初38438号

原告赫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9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被告于2016年12月28日至2017年期间向原告借款330275元,手写部分内容为“其中银行转账230000元,现金30000,其余70275,全部微信转帐,已还154200元整,剩余176075元于今年2018年10月1日前全部还完,经双方协商最后还款总额为165800元整,于2018年10月1日前全部还完”,借条确认每月5号最低还款5000元,逾期未支付,则原告可提前收回所有欠款,并按未还金额的2%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显示,2016年12月28日至2017年4月17日期间,原告通过银行或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转账12笔款项,金额在1000元至2万元之间不等;2017年1月5日则有一笔大额转账,金额为23万元。上述转账累计金额314475元。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在诉讼中有提供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反驳原告请求的权利,被告在本院向其送达诉状及证据副本后未提供答辩及证据,视为被告对相关权利的放弃。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原告通过银行和微信转账向被告支付款项的交易记录证实,本院依据缺席判决规则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658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还款,应当按照借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但本案受理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对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逾期利息,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的逾期利息,则以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对原告超出的逾期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赫某某借款1658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018年10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6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3566元。
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坤东
书记员吴建创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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