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冰与唐某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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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鲁0911民初3463号

原告:赵某冰,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士帅,泰安岱岳创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佳,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3月27日,原告赵某冰、案外人杨小艺作为出租方(甲方),被告唐某佳作为承租方(乙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其位于门面租赁给乙方,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租赁期5年,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2025年3月27日止。合同有效年度(2020年,2021年)租金为150000元(壹拾伍万元人民币),待2022年房东们调整租金时再进行改动。租金为每年度一缴,先交后用。合同签订后即2020年3月缴纳第一年租金壹拾伍万元(150000),以后每年度3月前缴纳下一年度租金,以此类推。乙方必须按照约定时间向甲方缴纳租金,不得无故拖欠租金。逾期未缴纳,每拖欠一天按应缴纳租金的千分之三缴纳滞纳金。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交付全年租金后生效。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时,可诉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合同还对双方权利与义务、各项费用的缴纳、续租、免责条件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原告赵某冰及案外人杨小艺在甲方处签字,被告唐某佳在乙方处签字。2021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协商同意欠赵某冰先生的房租10.8万元整(壹拾万捌仟元),于2021年4月4日贰拾肆点前付清。原告陈述,欠条出具后,被告支付10万元,尚欠原告租金8000元未付。
另查明,案外人杨小艺在接受本院询问时陈述,其与原告赵某冰系夫妻关系,同意涉案租金由赵某冰一人主张权利。
以上事实由商铺租赁合同、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意思表示证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该商铺租赁合同乙方处虽有案外人杨小艺签字,但经本院询问,其本人陈述与原告赵某冰系夫妻关系,同意由赵某冰一人主张权利,故原告起诉主体适格。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将涉案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的事实,被告理应按约定支付租金。其欠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房屋租金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因双方合同约定房租每拖延一天按应缴纳租金的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故要求被告按照日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双方该约定系违约金性质,根据原告诉求的表述,其该项诉求系对违约金的主张,但该约定过高,违约金应以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3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即年利率5%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某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冰房屋租金8000元及违约金(自2021年4月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算);
二、驳回原告赵某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唐某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娅娟
法官助理刘乘廷
法官助理孟琪
书记员黄迎春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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