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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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1423民初402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1998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郭某,男,汉族,1995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6日,被告郭某向原告刘某借现金27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后原告催要借款无果,特诉至法院,当庭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7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方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而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定被告郭某欠原告刘某27000元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郭某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刘某借款27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元,由被告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书磊
书记员王莉

202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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