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购买在婚前拆迁安置的承租公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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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婚后购买在婚前拆迁安置的承租公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例简介】
张霞和赵光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再婚。1996年,赵光作为被拆迁安置人,分得二居室公房一套。承租人为赵光。2000年,赵光和张霞登记结婚。2003年,赵光根据国家的房改政策,购买了该套房屋。共支付房款六万元。2006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在诉讼中,双方对房产的分割争议很大。张霞认为该套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均分。而赵光认为该套房产是其婚前的个人财产购买,不是以婚后共同财产购买,是婚前财产,且该套房屋是对本人进行的安置。应当全部归自己所有。法院经过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该房产市场价为4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双方离婚,房屋归赵光所有,赵光给付张霞房屋补偿款10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婚前承租公房,婚后购买,因离婚而产生纠纷的诉讼案件。
本案的焦点是:
1、该套房屋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该套房屋应当如何分割。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处理该类案件中,应当考虑两个问题,第一房屋的来源,第二双方对房屋贡献的大小。在本案中,该套房屋是赵光拆迁而来,在婚前即有承租权。因此,在分割房屋的时候应当首先考虑赵光作为被安置人的利益和工龄折扣等情况,然后再考虑各方的贡献。因此,该类房屋不等简单的一份为二进行分割。所以,法院判决赵光给付张霞房屋价值四分之一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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