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陈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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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开设赌场罪

(2021)鲁0323刑初5号

公诉机关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廖巍峰,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剑,山东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江苏省泰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家中。
辩护人常建军,江苏卓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亚博体育”网站系设有体育、真人、棋牌、电竞、彩票等多种项目接受投注牟利的境外网络赌博网站(网站IP地址为107.154.196.67),网站设有代理用户,代理帮助该网站发布、推广的专属链接,参赌人员经代理推广的专属链接进入“亚博体育”网站注册会员参与赌博并成为该代理的下线会员。网站根据代理所发展下线参赌会员的输赢情况、账号活跃程度给予代理人员参赌会员净输赢额的30%-50%不等比例的抽头渔利。
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胡某某在“亚博体育”网站注册代理账号kofxxx8310、x1189a、fanfan7651并绑定银行卡,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帮助“亚博体育”网站推广网站app下载链接、发展会员。并发展下线代理人员被告人陈某等人帮助推广、发展会员,对所得佣金二人四六分成。截止到2020年9月案发,被告人胡某某获得抽头渔利佣金并提取11887873.94元,另有257953.64元转移到“亚博体育”网站的中心钱包用于赌博,其中被告人胡某某经转账等分给被告人陈某佣金分成4296686元。被告人胡某某将所得违法所得使用自己、凡春华、郭某、陈某等人的银行账户转账隐匿、消费。被告人陈某使用赃款约110万元购买了泰兴市济川街道威尼斯城5号1幢901室房产一处;公安机关冻结了被告人胡某某涉案赃款1143336.75元,依法冻结被告人陈某涉案资金512641.6元,查封了泰兴市济川街道威尼斯城5号1幢901室房产一处;公安机关扣押了胡某某作案用的银行卡4张、手机3部,扣押了陈某作案用的银行卡2张、手机1部。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供述了参与胡某某推广亚博体育赌博网站获利的主要事实。被告人胡某某、陈某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陈某在庭审中予以供认,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图片,电子数据胡某某手机短信、胡某某微信聊天记录、胡某某亚博APP账号信息、胡某某亚博代理账号信息、代理链接、胡某某的佣金计算及提款记录、胡某某转陈某的转款记录、胡某某、陈某、凡春华、胡某某、郭某、陈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王某证言,远程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陈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为境外赌博网站投放广告、发展会员,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获利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基本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陈某在犯罪中为赌博网站宣传推广、发展会员,对其发展的下线参赌会员的参赌金额、参赌频次、输赢等均无法控制,其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根据被告人胡某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对被告人胡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经电话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胡某某、陈某具有悔罪表现,依法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提出的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胡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计算佣金获利不实的辩护意见,应当根据亚博平台转到被告人胡某某银行账户的资金计算其佣金非法获利,因犯罪而支出的红包、抽奖、分成等资金为犯罪成本,故该辩护意见部分成立,对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不合理部分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胡某某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有悔罪表现,要求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提出的认罪悔罪,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陈某获利不实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所得非法获利有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系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对于本罪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适当适用2021年3月1日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据此,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胡某某的违法所得7591187.94元、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4296686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被告人胡某某涉案赃款1143336.75元,依法冻结被告人陈某涉案资金512641.6元抵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查封了泰兴市济川街道威尼斯城5号1幢901室房产一处依法处理后抵顶赃款;公安机关扣押了胡某某作案用的银行卡4张、手机3部,扣押了陈某作案用的银行卡2张、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谢宜山
审判员赵小红
人民陪审员刘学军
书记员耿越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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