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1等与周某2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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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2021)京02民终29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1,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女,1979年1月25日出生。
二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莺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2,女,1964年2月19日出生。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安某育有周某2、周某1,王某1系周某1之妻。安某于2019年9月19日死亡。
依周某2申请,法院调取安某名下银行财产取款凭证。经周某2及周某1、王某1对所调取银行凭证进行整理,双方一致确认周某1及王某1于2018年至2019年间从安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光大银行账户中,共取出2097751.11元。双方均将整理后的取款记录表格交至法院,经核对双方交纳的整理表格一致无误。法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周某1认为,其取款行为是按照母亲的意愿进行的,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周某1陈述,安某一直由周某1、王某1照顾生活,安某于2018年9月25日订立遗嘱,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1103的房屋由周某1、王某1继承,在遗嘱中安某表示全部财产亦由周某1、王某1继承。2018年4月安某摔伤后行动不便,安某即示意周某1、王某1将其银行内存款取出归周某1、王某1所有。2019年6月,周某2及案外人将周某1、王某1打伤,并将安某控制,直至安某死亡。
周某2出示视频、音频若干,证明安某并未将银行存款给付周某1、王某1。法院截取其中若干摘录如下:1、2019年6月17日,周某1和安某说:“以后疯逼再问你钱和遗嘱,你就说钱你也管不着,遗嘱你也管不着,我爱给谁给谁”;2、2019年8月3日,安某对周某2说:“我的钱200多万,我搁在一个我的柜里,他们趁我睡觉给拿走了,我再找,没有了,还承认是拿走了,说这钱你永远也拿不回去了”。周某2问:“我就有一个问题,密码问题,您是让他写您的名字还是写他名字?”安某回答:“还是写我名字。密码他给弄错了。”3、2019年8月4日,安某自述:“我那个铁盒子搁我那柜里,钱(存单)都在铁盒子里,她拿走一半说这一半你拿不回来了,扣下了,没得到我允许就是偷。”;4、2019年8月18日,安某:“所以我恨他一辈子,小耗子(周某1昵称)让我成了穷光蛋,让我没了利用价值,一辈子也不能原谅他。”;5、2019年6月18日,安某同样陈述上述内容,其中描述了盒子的样子及周某1偷拿的事实,因音频过长且内容雷同,法院不再抄录;6、2019年7月8日,安某自述:“我不敢打电话,打完他们就折磨我,不给我吃。”;7、2019年7月8日同一段音频中,周某2问:“存单怎么就让他们拿走了呢?”。安某回答:“偷的,趁我睡觉,他们真有这技术,我一迷糊一睡觉,就偷呗。连律师给我留的电话都偷走了,他们已经说了,我没有利用价值了。”
一审法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周某2提供的视频及音频证据显示,周某1及王某1取出安某银行存款2097751.11元,并未经安某同意,构成不当得利。但由于不当得利款2097751.11元返还的对象安某已经死亡,该不当得利应当作为安某的遗产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

二审中,周某1、王某1提交了一份2018年5月2日录制的视频光盘一份,用以证明安某已将案涉款项处分给了周某1。周某2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

审判长魏曙钊
审判员屠育
审判员宋光
法官助理崔宁
书记员孟董娜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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