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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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豫1403刑初228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住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2月11日逮捕。
辩护人焦广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有书证、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证人证言、银行流水、银行传票、拆某,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足以认定。
关于辩护人焦广华辩护的被告人陈某是从犯,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积极退赃,请从轻处罚的问题。经查,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及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因此,辩护人的辩解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拆迁补偿资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及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并积极退赃12万元,可以减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10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杭德领
书记员马坤志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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