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军与李某山、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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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辽0811民初737号

原告:李某军,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系营口市老边区大地法律服务所。
被告:李某山,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老边区。
被告:冯某,女,199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老边区。
被告:康某文,女,1950年1月9日出生,满族,住营口市老边区。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庆军,系营口市站前区万事达法律服务所。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军,系被告冯某的父亲。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李某军提供了由被告李某山签字、按印的《借条》,但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陈述中,对于原告主张借款的资金来源及给付方式,本院均无法作出认定,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所体现的李志发因病治疗及死亡后相关事宜处理的个人花费亦与原告诉状陈述不符。因此,对于原告李某军与被告李某山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事实本院无法予以认定,故对于原告李某军要求被告李某山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给付其借款46.8万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李某军要求被告冯某、康某文给付其借款46.8万元的诉请,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二被告系与其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合同相对人,故原告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320元,由原告李某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萍
人民陪审员郑玉华
人民陪审员吕丽
书记员郑舒月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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