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某锋、利某才、张某丽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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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开设赌场罪

(2021)桂0703刑初147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利某锋,绰号“啪哥”,男,1979年7月1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钦北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1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利某才,绰号“天留”,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汉族,小学文化,住钦北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丽,绰号“七姐”,女,1978年5月1日出生于广西灵山县,汉族,小学文化,住钦州市灵山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玲,女,1990年8月13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90××××××××,汉族,小学文化,住钦州市钦北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立案日期2021年4月6日
开庭日期2021年4月25日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钦北检刑诉[202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利某锋、利某才、张某丽、黄某玲犯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查明事实2021年1月初,被告人利某锋、利某才、张某丽、黄某玲和利某勇(在逃)、谭某宗(在逃)商量决定,每人出资3000元在位于钦州市钦北区青塘镇红村村委与陆屋镇新光农场交接一山岭隐蔽处开设赌场。利某才、黄某玲负责在场内摇色子,利某锋、张某丽负责在山脚望风。赌博方式为“大小单双数”。截止2021年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利某锋等人共盈利2万元。
2021年1月18日,利某锋、利某才、张某丽、黄某玲被抓获归案,并扣押华为、VIVO、小米手机共四台,现金16500元。四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

本院意见被告人利某锋、利某才、张某丽、黄某玲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判决主文一、被告人利某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止);
二、被告人利某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止);
三、被告人张某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止);
四、被告人黄某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止);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非法所得人民币16500元,依法没收,手机四台,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唐大鑫
书记员吴洋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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