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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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豫1628刑初20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男,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到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4月19日经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日凌晨许,被告人尹某某窜至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玉皇庙行政村玉皇庙村王某2家中,在王某2家厨房北墙上挖洞进入其厨房内,将厨房内的海尔牌洗衣机一台、煤气罐、煤气灶、炒菜锅、漏勺、鸭蛋、细粉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08元。被告人尹某某于2020年3月9日到鹿邑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盗物品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1证言、被害人王某2陈述、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某、鹿邑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鹿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发破案报告、视听资料、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被盗物品已退还被害人,依法可从宽处理。被盗物品应责令退赔,返还被害人。根据尹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尹某某将被盗物品退还被害人王金轩(已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锋
书记员陈坤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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