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某1、游某2等与何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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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赣0723民初288号

原告:游某1,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大余人,住大余县。
原告:游某2,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大余人,住大余县。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训辉,大余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何某1,女,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大余人,住大余县。
被告:钟某,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大余人,住大余县。
被告:何某2,女,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大余人,住大余县。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禄坤,大余县弘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4日,原告游某2与被告何某1经媒人王彩桂介绍后相识并开始谈恋爱。2020年4月18日,双方家长在酒店见面,原告方给与被告何某1见面礼10900元,并给与被告家人4个660元、2个200元的红包。2020年4月21日(农历三月二十九日),原告游某2与被告何某1订婚,原告方到被告家中交付彩礼,被告钟某、何某2收取了彩礼268000元(现金)。2020年4月23日,原告游某1通过微信向被告何某1转账12900元,并让何某1去买首饰、衣服。在双方婚约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何某1一直与原告游某2及其家人相处融洽,被告何某1偶尔会去原告游某1经营的店里帮忙,原告游某2也在被告家中生活了一段时间,双方也在积极备孕。2020年7月26日至8月27日期间,原告游某2与被告何某1外出安徽、云南、景德镇等地旅游,旅游期间双方同住一间房。旅游期间的费用由原告游某2负担。2020年9月25日(农历八月初九),原告方来被告家中“担日子”(定结婚日子),被告钟某、何某2收取了彩礼32000元(现金)。
2020年11月17日,原告游某2与被告何某1因购车事宜发生争议,致使双方出现矛盾,被告何某1一气之下向原告游某2提出分手,后双方又和好。2020年12月10日,原告游某2与被告何某1因车辆登记在谁名下发生矛盾。之后双方一直缺乏沟通交流,被告何某1多次找原告游某2进行沟通,但原告游某2告知被告何某1不要再来找他。2021年1月2日,被告何某1到原告家中进行沟通,但不了了之。2021年1月3日晚上,被告与原告游某2陈福英母亲微信聊天,游某2母亲在微信中说到:“到买车出意见我们才知道京华怕你和你姑姑,你们在一起不是快乐和幸福而是痛苦和恐惧”、“我问京华,他说你太聪明、太优秀,没有共同语言,在一起活得好累,看到你和你姑姑都怕,让你好失望”、“友好分手,不要搞得双方没名誉”。××××年××月××日,被告何某1向原告游某2母亲发微信,说到“这次说退是你们,说骗婚也是你们,我家从来都没有说要退的事,也没有对外去说你们什么,我也一直真心实意地想着结婚,不然定婚期做什么呢?反而是你家,事情发生之后,20多天没态度......”。之后,原告方要求退婚,被告何某1不想退婚,于是找到媒人王彩桂和证人钟全权做双方的工作,但一直协调不成。2021年1月27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方向本院申请对被告何某1、钟某、何某2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并预交保全费1520元。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何某1、钟某、何某2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
以上的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彩礼系按照习俗以订立婚约为基础,以缔约婚姻关系为目的,由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向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给付的金钱及其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合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原告游某2与被告何某1订婚了,且原告方向被告方给付了彩礼,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上述规定,原告方请求被告方返还给付彩礼的,本院予以支持。但返还彩礼的金额,应根据解除婚约的原因、共同生活时间等情况酌定返还彩礼的金额。
关于原告游某2和被告何某1解除婚约的原因。原告方在诉状中陈述是被告方提出分手,但原告方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2020年12月10日,原告游某2与被告何某1因车辆登记在谁名下发生矛盾,之后双方一直缺乏沟通交流,被告何某1多次找原告游某2进行沟通,但原告游某2告知被告何某1不要再来找他。2021年1月2日,被告何某1主动到原告家中进行沟通,但不了了之。之后,被告何某1又找到媒人王彩桂和证人钟全权做双方的工作。根据上述查明事实可知,针对与原告游某2之间的矛盾,被告何某1一直在积极主动与原告游某2及其家人沟通,且希望与游某2结婚,但原告游某2并不愿意与被告何某1进行沟通,并告知被告何某1不要再来找他。原告游某2母亲陈福英与被告何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来看,也可证实是原告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关系。综上可以认定,是由原告方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
关于原告方向被告方给付彩礼金额的问题。原告主张给与被告彩礼为300000元,被告何某2也认可原告方第一次交付彩礼268000元,第二次订“担日子”时,交付彩礼32000元,合计300000元,故可确认原告方给与被告方彩礼300000元。原告在损失清单中主张见面礼15660元,因见面礼金为初次见面时馈赠的礼品或指见面时的礼节,不属于彩礼范畴,从其性质上应属于赠与,因此原告主张返还见面礼金15660元,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原告游某1于2020年4月23日向被告何某1微信转账的12900元,从双方聊天内容显示可知,原告游某1转给被告何某112900元,是让被告何某1购买首饰、衣服,并不属于彩礼,应认定是原告游某1对被告何某1的赠与。原告方主张向被告方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59976.8元,主要是在原告游某2与被告何某1婚约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游某2为被告何某1购买礼物的消费支出、双方旅游期间的消费支出等,其性质上并不属于彩礼,因此,原告方要求被告方返还该些费用,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虽然原告游某2与被告何某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已存续共同生活的事实,且提出解除婚约的一方为原告方,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兼顾维护善良风俗,本院酌定被告方应向原告方返还彩礼金额300000元的80%即240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某1、钟某、何某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游某1、游某2返还彩礼240000元;
二、驳回原告游某1、游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案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元,合计5084元。由原告游某1、游某2承担1944元,被告何某1、钟某、何某2承担3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海英
书记员周有平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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