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危险驾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782字数 566阅读模式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293刑初33号

公诉机关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11月25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2021年4月20日被分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蒋春艳
书记员陈迎雪

2021-04-2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