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与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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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内2221刑初61号

公诉机关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现住科尔沁右翼前旗。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5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科尔沁右翼前旗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贺某,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号夏利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旗时,与前方同向赵某骑行的雷克斯牌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赵某受伤、后赵海于2020年11月14日经兴安盟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认定,赵某系由于严重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电话投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个垫付被害人医疗费7600元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医疗抢救费给付被害人医疗费42498元,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给被害人198500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00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贺春英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通话记录详单、车辆保险单、兴安盟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等书证,证人潘某、刘某、范某及王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兴安盟博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检验照片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法驾驶车辆,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被告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其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谅解,可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经科尔沁右翼前旗司法局调查评估,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桑春华
审判员王菲
人民陪审员王迎欣
法官助理其乐木格
书记员侯媛媛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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