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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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辽0811民初123号

原告:李某某,男,199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告:张某,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13日,被告张某为原告李某某出具欠条,该欠条主要载明“借款人张某借到出借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拾伍万元,借款期限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还完,分还至2019年底前柒万伍仟元,2020年底前还剩余柒万伍仟元”等内容。被告张某为原告李某某出具欠条后,该欠条中体现欠款至今未予偿还。
另查明,庭审中,被告张某表示向原告李某某借款时,曾提供房照抵押(但原告未要),其借款时向原告李某某陈述的借款用途为垫还信用卡。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主张被告张某偿还欠款150000元的诉请,被告张某认可从原告李某某借款的事实,且向原告李某某出具了欠条,同时亦认可从原告李某某处借款时向原告李某某明确的借款用途为垫还信用卡。本案中,无相关证据证明原告李某某向被告张某提供借款时明知被告张某借款用于赌博,故对原告李某某主张偿还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张某提出案涉借款系赌博时所借不应偿还的辩解,因原告李某某亦不认可,被告张某亦缺乏相关证据证明,该辩解并非可免除其偿还义务,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偿还原告李某某欠款1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娜
人民陪审员王丹
人民陪审员孙殿厚
书记员秦磊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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