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1与史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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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1)京01民终28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1,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杨某(史某1之外祖父),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某,男,住北京市延庆区,北京市延庆区儒林街道永安社区居委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2,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1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史某1的母亲杨某与乐某于1987年7月6日经延庆法院调解离婚。杨某离婚后,与史某3结婚。婚后,杨某于1988年2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史某1。史某4系史某3之父,史某2系史某3之弟,杨某系杨某之父。1992年,史某3因煤气中毒去世,生前未留遗嘱。1993年3月1日,杨某收到加盖延庆县城关乡村民委员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收据载明“今收到杨某交来1989年650平米宅基地使用费人民币贰仟元整。”此后,在办理农村土地登记时,北京市延庆区6号院登记在了杨某名下。杨某于1994年3月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94年10月30日,杨某留代书遗嘱一份,载有“如果史某1将来上大学经济不足时,可将的房产变卖掉,供史某1上大学用,最终房产属于史某1所有”等内容;同年11月,杨某因癌症去世。杨某去世后,史某1跟随史某4、史某2一起生活,2001年史某4去世后,史某1跟随史某2一起生活。史某1跟随史某2生活期间,6号院落被分为东西两院。2002年2月4日,史某2将史某1西院的房屋卖给同村村民刘某。卖房时,史某1十四岁,正在读初中。刘某将25000元交付史某2,史某2将房屋院落交付刘某,刘某使用该院落至今。
另查一,2006年6月27日,史某1在亲戚家中突然砍伤自己的左手臂,史某2于当日带其至北京安定医院首次就诊,诊断为“偏执”。2010年7月16日至2010年9月1日,史某1首次收住北京安定医院,被诊断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2010年12月8日延庆区残疾人联合会向其发放了残疾人证,其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监护人为杨某。2018年4月17日,乐某委托国家卫生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要求与史某1进行亲子关系鉴定。2018年4月2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根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不排除乐某是史某1的生物学父亲”。

庭审中,史某1称因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甚至将李某砍伤,李某的子女要求史某1搬出189号院。2011年5月1日,经史某1生父乐某、杨某与李某之子解某协商,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将李某家的北房5间、南房3间和整个院落都租给史某1住,租房费每月900元。2002年2月至2010年12月31日的房租要先付清以补偿史某1砍伤李某的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从2011年1月1日每三年支付一次房租费,以此类推下去。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史某1、乐某、杨某、李某、解某都是亲属关系,协议书和收条都是造假的。

审判长刘国俊
审判员王爱红
审判员范磊
法官助理黄旭宁
书记员明玥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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