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等与陈某2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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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1)京02民终109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1,男,1943年4月8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兼上诉人陈某1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陈某1之妻),1967年5月1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2,女,1977年8月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3,女,1978年12月2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兼被上诉人陈某2、陈某3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4,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某1与焦某原系夫妻,共生育四女,分别为长女陈占军、次女陈某4、三女陈某2、四女陈某3。焦某于2019年5月9日死亡。2019年9月6日,陈某1与严某登记结婚。2020年8月21日,法院出具(2020)京0106民初7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403号房屋由陈某4、陈某3、陈某2、严某按份共有,其中陈某4占六分之一份额,陈某3占六分之一份额,陈某2占六分之一份额,严某占二分之一份额。2020年12月,陈某4、陈某3、陈某2、严某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取得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另查,2020年7月31日,陈某1、严某与北京华远嘉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陈某1、严某将403号房屋以每月4500元的价格出租给北京华远嘉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案审理过程中,陈某1、严某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表示确收取了三个月房租,但因陈某4干预,导致房屋无法继续出租,并赔偿了两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剩下的钱交了供暖费、电费、水费、物业费,但未向法院提供其二人支付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的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陈某1、严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公民合法的权益受法律保护。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陈某4、陈某3、陈某2各占403号房屋六分之一份额,陈某1、严某在明知陈某4、陈某3、陈某2占有该房屋份额的情况下,自行将403号房屋出租给他人,对陈某4、陈某3、陈某2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现陈某4、陈某3、陈某2依据陈某1、严某出租房屋的租金主张三人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陈某1、严某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赔偿违约金及支付相关费用,故对其二人的辩称,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判决:陈某1、严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陈某4、陈某3、陈某2共计675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陈某1、严某是否存在侵害陈某4、陈某3、陈某2财产份额情况,及应否进行相应财产损害赔偿。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陈某4、陈某3、陈某2各占403号房屋六分之一产权份额,在此情况下陈某4、陈某3、陈某2应对403号房屋享有相应产权份额之占有、使用、收益等物权所有权人各项权利。陈某1、严某明知陈某4、陈某3、陈某2享有该房屋份额的情况下,擅自将403号房屋出租给他人,具有侵权故意且该行为已对陈某4、陈某3、陈某2的合法物权造成损害,故应认定陈某1、严某存在损害陈某4、陈某3、陈某2财产权利之行为,应对陈某4、陈某3、陈某2合理损失予以赔偿。
现陈某4、陈某3、陈某2依据陈某1、严某出租房屋的租金为标准主张三人财产使用收益损失,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陈某1、严某上诉称其已向租赁代理公司赔偿违约金,并于二审诉讼中提交微信转账截图及账户明细打印页,但首先上述证据不足以证实二人未获得相应租金收益,且无论该二人是否实际获利,二人擅自出租他人产权份额房屋事实已发生,对陈某4、陈某3、陈某2占有使用房屋之实际财产权益损害已构成,在无其他相反证据佐证前提下,陈某4、陈某3、陈某2参照该租金标准主张租赁价值损失,并无不当。故对于陈某1、严某据此不同意给付陈某4、陈某3、陈某2以房屋出租收益为参考标准的财产损失之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另,就陈某1、严某所述涉及403号房屋供暖费等花费及应由陈某4、陈某3、陈某2赡养陈某1一节,与本案侵权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陈某1、严某之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某1、严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珊
审判员张鹏
审判员侯晨阳
法官助理史佳伟
书记员王慧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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