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钧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与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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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皖0404民初926号

原告:安徽钧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东津村江郢四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4ET57P(1-1)。
负责人:刘家明,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梅,系该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静,系该分公司员工。
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钧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钧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钧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晶晶
法官助理法丽丽
书记员王东坤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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