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与全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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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内2222刑初59号

公诉机关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全某。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右中检刑诉[2021]28号

指控事实2020年12月25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全某驾驶×××号小型轿车,沿科右中旗辖区巴乌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代钦塔拉龙源风电路口时因操作不当指使车辆翻下路基,造成全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依法对被告人血液进行乙醇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07.8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全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杜东成
书记员阿如晗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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