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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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鄂0117刑初262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于武汉市新洲区,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住武汉市新洲区。因本案于2021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鹏
书记员陈婷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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