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安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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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2021)甘0902民初2229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无业,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安某,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务工人员,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本院认为,安某、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其中对×××起亚K5小型轿车的处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该车辆的实际使用、收益人为被告安某,其应当依照《离婚协议》约定协助原告王某办理过户手续,现该车辆处于抵押状态,暂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应当在抵押解除后协助原告将车辆所有手续办理至其个人名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起亚K5小型轿车归被告安某所有,限双方在该车辆抵押登记手续解除后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岩
法官助理孙莹
书记员魏芳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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