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案例601字数 368阅读模式

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1423民初910号

原告: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陵县建设路与永乐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175217922H。
法定代表人:陈学军,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豆春艳,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源,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汉族,1975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李某,女,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王某,男,汉族,1969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王某,男,汉族,1990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本案按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马建学
书记员赵凯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