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与郑永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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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2021)浙0182民初172号

原告:郑某,女,汉族,2006年10月27日出生,住建德市。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汉族,1982年12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建德市,现住建德市,系原告母亲。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德,建德市联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永星,男,汉族,1977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建德市,现住建德市,系原告父亲。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郑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郑永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蔡竞燕
书记员王聪敏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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