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田应友故意伤害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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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黔01刑终145号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男,195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诉讼代理人赵玉桥。
原审被告人田应友,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捕前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白云区看守所。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田应友因琐事与他人产生纠纷时,未采取正确方式予以解决,而是与被害人相互抓扯进而殴打被害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对刑事部分的判决合理,且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审理期间,根据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2021临鉴字第1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本案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原审被告人田应友应赔偿上诉人王某医疗费14078.64元、误工费15393.2元、护理费7176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人民币42547.8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3刑初2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原审被告人田应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42547.84元;
三、驳回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其余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林筑萍
审判员马丽
审判员雪莲
法官助理李瑞康
书记员周尔谦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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