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四季花城物业有限公司与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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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鄂1233民初940号

原告:崇阳县四季花城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朝晖,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

本院认为,原告崇阳县四季花城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崇阳县四季花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崇阳县四季花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汪宪章
法官助理梅雨雪
书记员刘森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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