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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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0)辽0603执1591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汉族,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1967年2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本院(2021)辽0603执异7号追加马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综上所述,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初琳琳
书记员廉皓翔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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