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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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甘0522刑初27号

公诉机关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1,甘肃省秦安县人,住秦安县。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1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申请书、收条、短信截图、秦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620522420210000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王某2、王某3的证言,被害人陈某、吴某、王某的陈述,秦安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公鉴(理)字[2021]45号检验报告及酒精检验意见告知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认定。提请的量刑情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1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王某1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秦安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意见,对其适用缓刑,对居所地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刑事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保定
法官助理赵晨言
书记员王小红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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