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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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辽0106刑初566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康平县。曾于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4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庆丰,系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又能积极交纳罚金,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意见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止。罚金款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腾飞
书记员郭超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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