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1与孙旭、高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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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浙0782民初882号

原告:卢某1,女,201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法定代理人:范某,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母亲。
法定代理人:卢某2,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吕鹏,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旭,男,199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高亚军,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稠关菜市场4楼。
负责人:陈江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华,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在商业险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卢某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共计814076元;
二、被告孙旭、高亚军赔偿原告卢某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共计310511.57元;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卢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7元,由原告卢某1负担542元,由被告孙旭、高亚军共同负担2835元。
鉴定费5840元,由原告卢某1负担937元,由被告孙旭、高亚军、共同负担49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奇进
书记员金璐萍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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