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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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冀0425刑初96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某,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大名县,现住该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9日被大名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齐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得到其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醉酒后驾驶不予登记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可酌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晋爱红
书记员李晓桃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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