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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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豫0105刑初22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9年1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因本案于2021年1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3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一致,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申博
书记员程义琴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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