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宁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李某、孙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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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21)陕0528民初1518号

原告:史某宁
委托代理人:宋某鸾,富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东,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某
被告:孙某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宁撤回对李某、孙某的起诉。

审判员戴乐丫
书记员韩倩茜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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