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郝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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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黔0423民初100号

原告:高某某,男,1982年10月24日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吉才,系贵州瀑乡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郑开达到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74119155X(1-1)。
法定代表人:江河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峰。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楠(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郝某某,男,1981年3月17日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住河南省太康县。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庭文
法官助理黄香华
书记员罗雪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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