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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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406刑初5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乳名成成),男,199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住地与户籍地为枣庄市山亭区。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朱伟,山东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无证驾驶车辆并撞到道路中间护栏,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郭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某某所驾驶车辆的所有人对其表示谅解。被告人郭某某庭前在其指定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业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立案文书,案件侦破说明,办案说明,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文书,检验意见告知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田某、王某的证言,认罪认罚具结书,谅解书以及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撞到道路中间护栏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王某对其表示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指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玥
法官助理倪义凯
书记员李忠元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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